北京地区取暖费的涉税如何分析呢?
一、个人所得税方面: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企业发放的取暖费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中发放的补贴,应计入工资总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目前北京地区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取暖费补贴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
(一)清洁能源自采暖补贴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自采暖补贴所得税计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2003]674号)对于单位采取补贴形式为职工发放取暖费的,若符合《北京市居民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暂行办法》(京政管字[2006]22号)的规定...全部
一、个人所得税方面: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企业发放的取暖费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中发放的补贴,应计入工资总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目前北京地区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取暖费补贴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
(一)清洁能源自采暖补贴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自采暖补贴所得税计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2003]674号)对于单位采取补贴形式为职工发放取暖费的,若符合《北京市居民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暂行办法》(京政管字[2006]22号)的规定,则在该办法规定的标准范围以内发放的补贴可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的应并入员工当期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北京市大部分地区采用集中供暖方式,但很多单位也为适用集中供暖方式的员工报销冬季取暖费,对于这种情况并不适用清洁能源自采暖方式免征个税的规定(京政管字[2006]22号)规定:“ 凡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口的居民,其在本市的住宅没有集中供暖设施且采用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方式的,凭《职工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核对证明》(以下简称《核对证明》)享受居民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
”),因此单位为员工报销的此类取暖费,应并入其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煤火费补贴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2002]568号)第六条规定:“对个人在取暖季按标准取得煤炭取暖“煤火费补贴”免予征税,超过标准发放的部分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纳税。
”
因此对于单位为员工发放煤火费补贴的,凡在《北京关于调整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8]200号:本市长城以内地区的取暖补贴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200元提高到400元。
怀柔、平谷区及密云、延庆县的长城以外地区的取暖补贴标准由原来的220元提高到440元。)文件规定的标准范围以内发放的煤火费可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发放的部分应并入员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关于发布《北京市居民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管字〔2006〕22号)第六条规定:“居民冬季取暖补贴(即“煤火费”补贴)”
企业为雇员配备或提供防寒用品,属于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免缴个人所得税。
为此,企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取暖费和取暖用品,免征个人所得税,但为职工发放的取暖费和法定劳动保护用品之外的防寒用品则要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明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取暖费属于福利费的范围,企业只要是发放合理,即使超过当地劳动部门发布的发放标准,也可以在福利费范围内列支,只要是企业全年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不超支,取暖费就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不存在纳税调增的问题。
这里需要提醒的是,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此外,取暖费没有全国统一标准,一般是按照地方标准发放。
取暖费一般有两种发放形式,即发取暖费和发放取暖物品。对于发取暖费,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取暖费包含在职工福利费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规定,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税法规定扣除。
对于发取暖用品,属于劳保费的列支范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有的企业可能二者同时发放,比如某企业对生产一线职工按每人100元/月的标准发放了取暖费,同时还在冬季为职工提供防寒服、木炭、电炉等劳动保护用品。
对此类情况,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取暖费属于福利费支出,而为职工提供防寒服等防寒用品则属于劳动保护方面的支出,虽然会计核算均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但税前扣除适用不同的处理办法,即取暖费在职工福利费中发放,取暖用品在职工劳动保护费中列支。
以上便是北京地区取暖费的涉税分析内容,仅供参考。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