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维修费支付老师,您好,非贸
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出台前,国家外汇局、税务总局在《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发生在我国境外的各种劳务费、服务费、佣金费、手续费,如广告费、维修费、设计费、咨询费、代理费、培训费等,按照当时税法规定不征税,购汇支付或从外汇账户中对外支付时,只要提供当地税务机关提供的不予征税的证明。 而2009年1月1日起起执行的新《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缴纳营业税。新的《实施细则》第四条对“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明确并强调了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根据新的营业税细则规...全部
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出台前,国家外汇局、税务总局在《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发生在我国境外的各种劳务费、服务费、佣金费、手续费,如广告费、维修费、设计费、咨询费、代理费、培训费等,按照当时税法规定不征税,购汇支付或从外汇账户中对外支付时,只要提供当地税务机关提供的不予征税的证明。
而2009年1月1日起起执行的新《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缴纳营业税。新的《实施细则》第四条对“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明确并强调了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根据新的营业税细则规定,营业税不再采用劳务发生地原则及使用地原则,而是采用“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的确认原则,即:在中国境内收取或者支付从事应税行为的收入或费用,都属于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
2009年1月1日起,境内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外提供劳务,需要在中国境内缴纳营业税,但如果出现境外方在中国境外提供给境内方劳务是否也要被认定为境内劳务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进一步明确: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按照上面相关规定,你单位支付境外产生的维修费应该不代扣代缴营业税。但是,由于各地税务要求不一样,建议,向你单位主管税务局专管员处再详细问一下。
------------------------------------------------------
2012-06-27 09:03 补充问题
一般贸易付汇不需要代扣代缴任何税的对吗? 营业税不缴纳,所得税要缴纳吗?
一般贸易是指我境内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单边进口或单边出口的货物。
它涉及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等。建议,看看税法书就清楚了。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