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怎么做?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前 言 为规范水路散装粮食运输损耗,提高水路运输的服务质量,降低散装粮食的运输过程中的损耗,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交通部水运司提出。 本标准由批准。 本标准由交通部科学研究院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上海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交通部水运司、广州港集团公司、中海(集团)公司、中远(集团)总公司、国家粮食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凌国强、陈正才、丁国堂。 引 言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经营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方向转变,散装粮食运输损耗...全部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前 言 为规范水路散装粮食运输损耗,提高水路运输的服务质量,降低散装粮食的运输过程中的损耗,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交通部水运司提出。 本标准由批准。
本标准由交通部科学研究院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上海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交通部水运司、广州港集团公司、中海(集团)公司、中远(集团)总公司、国家粮食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凌国强、陈正才、丁国堂。 引 言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经营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方向转变,散装粮食运输损耗引起了司法、运输和货主部门的高度重视,正确反映运输装卸过程中所出现的损耗,如何合理地确定其运输损耗,对维护司法的公正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可以说制定散装粮食运输合理损耗国标已迫在眉捷,也是改进货运服务质量管理的重要标志之一。 水路散装粮食运输损耗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散装粮食在装卸、储运过程中合理的损耗基本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水路散装粮食装卸、储存、运输、损耗。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3561。 1—91 港口连续装卸设备安全规程——散粮筒仓系统 JJG56588 散粮电子量称 1974国际海上人命安全条约 1968年布鲁塞尔议定书修改的海牙规则 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
1 水路运输 在江河、湖泊、海洋等水域使用船舶、排筏或其他浮运工具载运货物的运输方式,水运具有运载能力大、运输成本低、能耗少、投资省、生产率高等经济技术特点。 3。2 散装粮食 系指没有包装的粮食:主要有小麦、大麦、黄豆、玉米,其具有散装性、多孔性、吸附性、呼吸性、自热性。
在交接中是以一批货物有多少吨来计算。 3。3 运输损耗 3。3。1 散粮货物重量在运输、装卸中前与后的差异 3。3。2 散粮货物质量在运输、装卸中非人为因素的变化 散粮在整个运输、装卸、储存过程中,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受到本身性质、(水份减量等)自然条件所发生的、不可避免的零星、撒落、溢渗、漏失、飞扬、磅差;水尺公估的误差;杂质自然减量;衡器计量的允差等所产生的损耗。
3。4 散粮自然减量 又称散粮自然损耗。散粮在运输保管过程中,因本身性质,港口和航线上的自然条件以及技术水平的限制,而产生的数量上非人为的,不可避免的减少。 3。5 运输损耗核定 散粮每经过一次装卸作业(过程)或转换运输工具(过程)都应计算一次。
4 总则 4。1 规定 散装粮食运输损耗系指:从发货方集拼港(站)开始到收货方将货提讫港(站)整个运输过程,包括准备货位、卸车、堆垛、拆垛、装车、拖运、装船、水尺监定、航行、卸船、水尺监定、进场(筒仓) — 灌包 — 交付这些作业环节所发生的不可避免的零星抛撒、标准以内的水份减量、磅差、杂质自然减量、衡器计量的允差以及水尺公估的误差等。
散粮每经一次装卸作业和转换运输工具,就应按规定计算损耗。 4。2 起运港 散粮进港(站)时,受理港(站)的库场应满足保存散粮基本条件。 4。3 发货方 4。3。1 发货方应提供散粮含水量及其可含水量极限证书。
4。3。2 在散装单元装船前,发货人应确保散粮单元的毛重与运输单据中表明的毛重是一致的。 4。3。3 发货人在进港装货前应及早向港(站)及船长或其代表提供关于该货物的适当资料,以便实施为此种货物适当堆垛和安全装运可能是必需的预防资料并加以确认。
4。4 承运船舶 4。4。1 受载船舶,要适航、适货,应根据货物要求做到清洁、干燥、无味、无虫、无漏。 4。4。2 受载船舶应有关于货物积载系数,落实平舱措施以及船舶稳性要求。
4。4。3 受载船舶航行途中应注意通风防止汗湿、水湿。 4。5 卸货港 散粮卸船进港后应满足散粮进场(筒仓)、储存、灌包、运输、交付等基本条件。 4。6 运输损耗 散粮在整个运输、装卸、储存过程中,鉴于水路散粮运输目前状况,结合货主以及各地港、航单位具体情况,散粮运输(装卸)损耗规定见表1。
表1 运 输 方 式 品 名 0—800海里 800海里以上 水路航运(含水尺交接) 散 粮 0。30(%) 0。40(%) 港口作业方式 散 粮 作业过程 作业过程 装货工艺 袋 粮 割 包 散 粮 卡车—船边-装船-0.85(%)外挡—装船—0。
20(%) 外挡—装船—0。20(%)里挡—装船—0。85(%) 集装箱装船 散 粮 集卡-船边-装船-0。15(%) 集卡-船边-装船-0。15(%) 卸货工艺 抓斗-皮带机(车) 散 粮 (里档过驳)0。
95(%)(车进库)0。45(%) (车进库)0。45(%)(里档过驳)0。95(%) 吸管进筒仓 散 粮 0。15(%) 0。15(%) 筒仓 - 灌包 散 粮 0。40(%) 0。
40(%) 抓斗外挡过驳 散 粮 0。40(%) 0。40(%) 港 内 道 路 袋 粮 (0-5公里)0。02(%) (5公里以上)0。025(%) 港内储存(集并或出货) 散(袋)粮 (1-15天)0。
18(%) (16天以上)0。36(%) 4。6。1 全程是单一运输方式(水路)运输的,每增加一次中途换装或过驳的增加0。1%的损耗。 4。6。2 水陆联运的,全程按铁路运输损耗计算。
4。6。3 发货单位和收货单位,在未集货进港前或提离港站后的损耗率按国家规定分系统内向主管部门报耗。 4。6。4 计算运输损耗的规定 4。6。4。1 每一份(提单)作为一个计算单位。
4。6。4。2 装卸、运输、储存过程各类事故造成的损失,不得混作损耗处理。 4。6。5 运输(装卸)损耗的负担 4。6。5。1 发(收)货单位应将运输(装卸)的损耗定额列入购销合同中。
4。6。5。2 认真执行港、航交接制度,分清责任,损耗发生区段应按实核算。 4。6。5。3 发生损耗的区段,应认真总结寻找产生原因杜绝扩大损耗的发生。 4。6。5。4 超出损耗标准以外的损耗应分清责任,落实责任区段。
4。7 计量 4。7。1 发运、装卸、航运、接收单位应加强磅称、计量管理,所有磅称,计量(水尺)都应严格遵照国家有关标准、计量法规。 4。7。2 计量称损耗,应认真审查,做到凭证齐全,数字准确,手续完备。
4。7。3 未发生损耗和实际损耗未超过损耗标准的,按实核计。 5 装卸、运输和储存 5。1 装卸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散粮装卸的规定执行。 5。2 储存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和国内贸易部散粮储存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5。3 运输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和联合国散粮运输的规定执行。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