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进口旧设备作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一)》(国发〔1997〕37号)第1条第1款规定,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部分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相应调整的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8年第43号)第1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设备、加...全部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一)》(国发〔1997〕37号)第1条第1款规定,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部分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相应调整的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8年第43号)第1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在原规定范围内继续免征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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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该自用准予
进口的旧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