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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转包”规定的具体依据是什么?

营业税暂行条例,取消“转包”规定的具体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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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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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建施(1992)第189号)第十六条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倒手转包建设工程项目。前款所称倒手转包,是指将建设项目转包给其他单位承包,只收取管理费,不派项目管理班子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不承担技术经济责任的行为。
   2、《建筑法》(1998年颁布施行)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合同法》(1999年颁布施行)》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000年1月30日颁布施行)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以上便是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取消“转包”规定的具体依据分析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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