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增值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某公
问题问得很专业,个人见解如下:
1、首先,国企改制是个特殊命题,在法律形式上是延续原法人主体的变更,因此,工商和税务都按变更处理,但由于其一般采用净资产出资,也符合新设公司的形式,注册会计师验资时出具的就是新设验资报告。
2、其次,由于国企改制按公允价值(评估结果)入账,在会计核算上要新设账务,但对于股东C而言,身份没有变化,并不是以其改制前的股权交换获得改制后公司的股权,不属于非货币交易准则规定的范畴,股东C不计算投资收益,而应按投资准则中关于长期投资后续计量的有关规定核算,如属权益法核算,则子公司评估增值,母公司也应按比例相应计入资本公积。
2、由于税务按变更处理,不是新设公司...全部
问题问得很专业,个人见解如下:
1、首先,国企改制是个特殊命题,在法律形式上是延续原法人主体的变更,因此,工商和税务都按变更处理,但由于其一般采用净资产出资,也符合新设公司的形式,注册会计师验资时出具的就是新设验资报告。
2、其次,由于国企改制按公允价值(评估结果)入账,在会计核算上要新设账务,但对于股东C而言,身份没有变化,并不是以其改制前的股权交换获得改制后公司的股权,不属于非货币交易准则规定的范畴,股东C不计算投资收益,而应按投资准则中关于长期投资后续计量的有关规定核算,如属权益法核算,则子公司评估增值,母公司也应按比例相应计入资本公积。
2、由于税务按变更处理,不是新设公司,按财税[2009]59号第四条执行,计税基础均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股东C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也就是说按会计准则规定股东C因评估增值获益应记入资本公积,但按税收法规规定这部分收益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这也符合我们通常所说的“按会计记账,按税法纳税”的原则。
3、问题中说明该国企改制采用净资产出资,应当是评估增值后的净资产,原国企经评估后的净资产已经折股或作其他处置,不会再有单独的资本公积用于转增注册资本。
4、针对评估增值转增资本,国税发[2008]115号是对自然人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征收的情况已经在财税[2009]59号中规定了,因为只有企业重组才有评估,没有产权和所有权变化的评估是不能入账的,也就谈不上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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