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退休人员再任职如何缴纳个人所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 税函〔2006〕526号)的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按照“工资、薪金 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 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 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三) 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 其他待遇;(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2011年第27号)中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全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 税函〔2006〕526号)的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按照“工资、薪金 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 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 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三) 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 其他待遇;(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2011年第27号)中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 界定问题的批复》第三条中,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 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
凡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应 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据此,该企业2名返聘人员虽然符合上述第一、第二项条件,但总 体上并不符合退休人员再任职的条件,其取得的收人不能按照“工资、 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只能按“劳务报酬”计算缴纳个 人所得税。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