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执照年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3 3号令《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的规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2009年1月起于每年的1月1日至5月31日实行集中验照。
凡于2008年12月31号前领取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需携带以下材料于1月1日至5月31号到核发营业执照的工商所验照:
(一)《个体工商户验照报告表》(到工商所领取);
(二)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
个体工商户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办验照。受委托人代办申请验照时,需提交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个体工商户在停业期间应当参加验照;在验照...全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3 3号令《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的规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2009年1月起于每年的1月1日至5月31日实行集中验照。
凡于2008年12月31号前领取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需携带以下材料于1月1日至5月31号到核发营业执照的工商所验照:
(一)《个体工商户验照报告表》(到工商所领取);
(二)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
个体工商户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办验照。受委托人代办申请验照时,需提交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个体工商户在停业期间应当参加验照;在验照期间要求停业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先验照后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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