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普通发票作废错了我是公司的开
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注意事项:
1、如果销货方当月开出的专用发票,购买方要求退回重开,销货方必须收到购买方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并且确认退回的专用发票未认证,方可作废重开;如果购货方当月已将发票认证,并且认证信息已无法删除,销货方一律不得将退回的发票作废重开,可以在以后月份开具负数发票。
2、如果购买方在认证当天(包括网上认证企业)发现有取得的属作废发票,必须在认证当天下班前及时通知主管税务机关在认证系统中删除已认证信息,隔天后无法删除已认证信息;如果购买方已认证的抵扣发票属作废发票,在次月纳税申报时应作进项税转出。 (注:购买方将“发票联”、“抵扣联”退回销货方前,应先取...全部
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注意事项:
1、如果销货方当月开出的专用发票,购买方要求退回重开,销货方必须收到购买方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并且确认退回的专用发票未认证,方可作废重开;如果购货方当月已将发票认证,并且认证信息已无法删除,销货方一律不得将退回的发票作废重开,可以在以后月份开具负数发票。
2、如果购买方在认证当天(包括网上认证企业)发现有取得的属作废发票,必须在认证当天下班前及时通知主管税务机关在认证系统中删除已认证信息,隔天后无法删除已认证信息;如果购买方已认证的抵扣发票属作废发票,在次月纳税申报时应作进项税转出。
(注:购买方将“发票联”、“抵扣联”退回销货方前,应先取得销货方出具的情况说明,并留存一份复印件。)
3、在每月月底前,企业应对本月防伪税控开票情况进行仔细核对,检查开票系统有无“误作废发票”或“漏作废发票”等情况,确保企业当月开票数据(开票份数、开票金额)正确无误;销货方在当月发现专用发票开票系统内有“误作废发票”、“重复开票”等情况,应立即(必须在当月月底前)将情况告知购买方,购买方不得认证抵扣。
销货企业开具负数专用发票规定:
1、无法认证跨月退票重开:购货方在未作帐务处理的情况下,由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在专用发票抵扣联上加盖“无法认证”专用章,并且销货方在收齐购货单位退回的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后,方可开具负数发票,退回的专用发票“发票联”“抵扣联”粘贴在负数发票后面。
2、填开错误跨月红冲、超期认证退票重开、购销双方有异议(如:供货价格、销售数量调整等原因)跨月退票重开:购货方在末作帐务处理并且发票未认证的情况下,由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在专用发票抵扣联上加盖“发票末认证”专用章,并且销货方在收齐购货单位退回的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后,方可开具负数发票,退回的专用发票“发票联”“抵扣联”粘贴在负数发票后面。
购买方在已作账务处理并且“抵扣联”发票上月已认证的情况下,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开具销项负数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单》(目前暂以退货折让证明单代替使用)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负数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同时扣减当期进项税额;销售方在收到购买方提供的证明单后,开具销项负数发票,同时将证明单粘贴在销项负数发票的记账联上。
3、购买方已作帐务处理,发票联、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开具负数发票:销货方必须取得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或“开具销项负数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单”,销货单位方可开具负数发票,“证明单”粘贴在负数发后面,同时销货单位将开具的负数发票“发票联”“抵扣联”交原购货单位,作为购货单位扣减进项税额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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