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价值计入房产价值转入在建工程的
你的问题需要分解成以下几个分别问答:
1、土地使用权的核算过程。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准册的规定,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款项在该项土地尚未开发前计入无形资产科目,待土地进入开发状态,转入在建工程核算,工程完工后计入固定资产-土地。 如该项土地所附属的房产拆除,则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转回无形资产核算。
2、转入固定资产的土地使用权一般是单列明细核算的,不直接计入该项土地上附属的房产原值。所以每年的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仍然按原先的方式分别计缴。 需要说明的是:不管是什么样的会计核算方式的变更,一般都不影响税务的计征方式!
3、计入固定资产的土地使用权的折旧计提方式和原先计列在无形资产中计提...全部
你的问题需要分解成以下几个分别问答:
1、土地使用权的核算过程。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准册的规定,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款项在该项土地尚未开发前计入无形资产科目,待土地进入开发状态,转入在建工程核算,工程完工后计入固定资产-土地。
如该项土地所附属的房产拆除,则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转回无形资产核算。
2、转入固定资产的土地使用权一般是单列明细核算的,不直接计入该项土地上附属的房产原值。所以每年的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仍然按原先的方式分别计缴。
需要说明的是:不管是什么样的会计核算方式的变更,一般都不影响税务的计征方式!
3、计入固定资产的土地使用权的折旧计提方式和原先计列在无形资产中计提摊销的方式相仿,都是按照该项土地的使用年限,不留残值,直线法计提。
4、无形资产最长按10年摊销这一说法缺乏会计制度或者准则的支持,在企业会计制度中只是规定当某项无形资产没有合同约定的受益期,也没有法律所规定的受益期时,可以按照不超过10年的年限分期摊销。
作为国家保障其使用权利的土地使用权,毫无疑问,是属于法律规定受益期限的,所以,应该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年限分期计提或摊销。
5、关于房产税的问题,楼下的朋友回答的很正确,我补充一点。在会计核算和财务核算上要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工程款尚未付清、会计上尚未转固定资产等均都是形式的问题,关键的实质是:房产是否已经完工?是否已经开始使用?如果已经完工,即已经建成,则按照税法的规定就要开始计缴相应的房产税了。
如果已经开始使用就要转入固定资产,并开始计提折旧。
至于价值的确定,也要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根据工程建设的情况和预算的情况,尽可能准确的预估最终的实际入帐价值,根据预估的价值,补入相应的未付工程款(计列应付账款-应付工程款),转固定资产,计缴相应的税款。
最后提醒一下,上述操作的时点很重要,一定要按照实际完工、实际使用的时间进行操作。
另外,如果最终的入帐价值和预估的价值存在小额差异,可以直接调整固定资产原值,相应的折旧和税款一般无需追溯调整,如果差异较大,则需要作相应的追溯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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