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的纳税期限、纳税地点是怎样规定的?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自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 天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并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然后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和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增值税。 如果纳税人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 难以在每次转让以后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可以按月或者按转让房地产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 纳税人选择定期申报方式的, 应当向转让房地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备案。 定期申报方式确定以后,1 年以内不得变更。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以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各种原因无法据实计算...全部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自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 天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并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然后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和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增值税。
如果纳税人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 难以在每次转让以后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可以按月或者按转让房地产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 纳税人选择定期申报方式的, 应当向转让房地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备案。
定期申报方式确定以后,1 年以内不得变更。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以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各种原因无法据实计算土增值税的,可以按照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的规定预征税款,待项目全部竣工、 办理结算以后清算,多退少补。
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的情况制定。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 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开发项目中同时包括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 应分别计算增值税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纳税人应当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 1 ) 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 ) 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 ) 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 1 ) 已经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经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 5 % 以上;或者该比例虽然没有超过85% , 但是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者自用的。
( 2 ) 取 得 销 售 (预售)许可证期满3 年仍然没有销售完毕的。( 3 ) 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是没有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4 ) 省级地方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情况。如果纳税人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或者办理免税、减税手续,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不能办理有关权属变更手续(如土地使用权登记和过户手续,发 放 《国有土地使用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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