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投资性房地产出租增值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16号),纳税人出租不动产营改增主要政策见下表。
例:甲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土地使用权、不动产及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1%,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假定按年计提折旧和进行摊销,其出租的不动产与其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的,不需要预缴增值税,直接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 有关资料如下:
1。2013年10月2日以1000万元购入一宗土地使用权,预计使用年限为50年,取得当日即开始建造一栋写字楼。2014年12月写字楼完工使用,建造成本为50000万...全部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16号),纳税人出租不动产营改增主要政策见下表。
例:甲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土地使用权、不动产及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1%,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假定按年计提折旧和进行摊销,其出租的不动产与其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的,不需要预缴增值税,直接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
有关资料如下:
1。2013年10月2日以1000万元购入一宗土地使用权,预计使用年限为50年,取得当日即开始建造一栋写字楼。2014年12月写字楼完工使用,建造成本为50000万元(包含建造期间土地使用权的摊销)、预计使用年限为40年。
写字楼和土地使用权的预计净残值均为零,均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和摊销。
2。2015年12月18日,甲与乙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甲将上述写字楼整体出租给乙公司,租期为3年,不含税年租金为2000万元,从2016年起每年末支付。
2015年12月31日为租赁期开始日。
(1)2015年12月31日转为投资性房地产:(单位:万元,下同)
借:投资性房地产——写字楼 50000
——土地使用权 1000
累计折旧 1250
累计摊销 45
贷:固定资产 50000
无形资产 1000
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 1250
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摊销 45
(2)2016年末:
借:银行存款 2220
贷:其他业务收入 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20
借:其他业务成本 1270
贷: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 1250
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摊销 20
2016年末投资性房地产在会计报表中的列示金额=(50000+1000)-(1250+45)-(1250+20)=48435(万元);影响2016年营业利润的金额=2000-1270=730(万元)。
(3)假定租赁期满后将其出售,含税售价为66600万元:
借:银行存款 666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6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600
借:其他业务成本 45895
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
5000
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摊销 105
贷:投资性房地产——写字楼 50000
——土地使用权 1000
以上便是营改增投资性房地产出租增值税处理的分析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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