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你所列举的情形不是法定的可以缓缴税款的情形。因此,你不得申请缓缴税款。两个意见供你参考:
(一)纳税期是月终后的10天内,而不是每月的10号,因此,你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1-10日的10天内安排时间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不一定要等到10号这一天;
(二)如果一定要在10号以后申报纳税,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涉税违法责任,如承担一定比例的罚款以及滞纳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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