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开丟失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流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规定:“五、《机动车发票》开具要求……(六) 如购货单位在办理车辆登记和缴纳车辆购置税手续前丢失《机动车发票》的,应
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 函〔2006〕227号)规定的程序办理补开《机动车发票》的手续,再按已丢失发 票存根联的信息开红字发票。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2006〕227号)规定,鉴于车主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时需要报送《机动车销售 统一发票》(报税联),办理机动车登记时需要报送《机...全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规定:“五、《机动车发票》开具要求……(六) 如购货单位在办理车辆登记和缴纳车辆购置税手续前丢失《机动车发票》的,应
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 函〔2006〕227号)规定的程序办理补开《机动车发票》的手续,再按已丢失发 票存根联的信息开红字发票。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2006〕227号)规定,鉴于车主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时需要报送《机动车销售 统一发票》(报税联),办理机动车登记时需要报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
册登记联)。
因此,当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后,可采取重新补开机动车销售发票的 方法解决。
具体程序为:
(1) 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消费者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销售统一发票存根 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2) 到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
(3) 由机动车销售单位重新开具与原销售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 发票。消费者凭重新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办理相关手续。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