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月收入3万元以下,减免增值
能否同时减免城建税、地方教育附加等?
《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 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
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务院令2005年第448号)第三条规定, 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 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 第二条规定,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统一为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 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全部
能否同时减免城建税、地方教育附加等?
《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 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
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务院令2005年第448号)第三条规定, 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 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 第二条规定,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统一为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 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的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 〔2014〕122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 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 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 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根据上述规定,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 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
参照《财政部印发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 知(财会〔2013〕24号)规定,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 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通知》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
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小微企业满足《通知》规定的免
营业税条件的,所免征的营业税不作相关会计处理。
推据上述规定,除了增值税,小微企业免征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
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不再作相关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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