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盈利能力与预测方面,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申请文件》(以下简称《第26号准则》)等规范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法规中,涉及有关应当提供标的资产及上 市公司盈利预测等要求,归纳如下:
①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上市公司购买资产的,应当提供拟购买资产的盈利预测报 告。 上市公司拟进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至
(三)项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以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还应 当提供上市公司的盈利预测报告。盈利预测报告应当经具有相 关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 上市公司确有充分理...全部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申请文件》(以下简称《第26号准则》)等规范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法规中,涉及有关应当提供标的资产及上 市公司盈利预测等要求,归纳如下:
①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上市公司购买资产的,应当提供拟购买资产的盈利预测报 告。
上市公司拟进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至
(三)项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以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还应 当提供上市公司的盈利预测报告。盈利预测报告应当经具有相 关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
上市公司确有充分理由 无法提供上述盈利预测报告的,应当说明原因,在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报告书,下同) 中作出特别风险提示,并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就本次重组 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未来发展前景的影响进行详细 分析。
”
在拟购买资产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作价的情况下,由于评 估机构对拟购买资产未来收入、费用作了定量分析估算,且已 获得上市公司及交易对方认可,在此情况下,若不能提供盈利 预测,则存在采用收益法评估作价是否合理的问题。
据此,拟 购买资产若采用收益法评估作价,通常应当提供拟购买资产的 盈利预测报告。
② 《第26号准则》第十五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提供盈利预测报告的,如上市公 司上半年报送申请文件,应当提供交易当年的盈利预测报告; 如下半年报送,应当提供交易当年及次年的盈利预测报告。
上 市公司确实无法提供上述文件的,应当说明原因,作出特别风 险提示,并在董事会讨论与分析部分就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持 续发展能力的影响进行详细分析。”。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