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后证实资产发生了减值,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调整事项是否应调整应交税金。 这是一个新朋友发到我邮箱的问题,怎么说大家的智慧应该比我一个人强吧?期待各位朋友的回答!
不必调整应交税金(该事项涉及的应是“企业所得税”)。
理由是:
1、它是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2、根据题目所给的条件,它应是“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中的“资产帐面减值”,由于发生减值的资产尚未变现,其减值损失税法不予确认;
3、即使发生减值的资产已经变现,其减值损失也只有在得到税务机关核准后才予税前列支。
从以下会计分录也可进行分析: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假定企业所得税率为33%,该会计分录中的金额应是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33%,在企业有了纳税调整事项的前提下,该所得税额与会计利润总额不会保持33%的比例。
即:当期(年)计入“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的金额应是企业实际应纳所得税。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上述“理由3”涉及的条件都具备,(减值)调整事项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也应体现在下一年度“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帐户的记录中。
想到哪说到哪,不知瓜熟不熟,由地瓜自己看着办。
不想回答,你就给分吧!
补充回答:
别让人家说俺是无赖了!但只对诸位的讨论补充三点,不算是回答:
1、就“发生的”、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的资产减值而言,在应付税款法下,“所得税费用”和“应交所得税”都不做调整。
2、关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之资产减值所涉及的纳税调整,所应做调整的会计年度问题:
企业年终申报纳税前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涉及的应纳所得税调整,应作为会计报告年度的纳税调整;企业年终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后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涉及的应纳所得税调整,应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
3、关于在报表附录中的披露:资产负债表日发生的非调整事项,应予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这里的调整非“纳税调整”。所以不做纳税调整,无须在附录中说明。
不对之处,敬请请批评指正!但不许骂人!
。
我觉得有几点需要讨论,以下是我的观点:
1、“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与“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基本不相干,后者是针对所得税时间性差异而言的。
2、“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区别是对于所得税费用的确认不同,而应交税金-所得税是相同的。
3、如果某项资产已被证实在资产负债表日发生了减值,或者以前的减值需要调整,那么这就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的调整事项了,需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科目进行调整,并且要调整对所得税费用的影响。
仅仅在附注中说明是不准确的。
4、会计处理举例:假设资产负债表日发现某固定资产减值了10000,所得税率33%,安15%提盈余公积。
1)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00,贷: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10000
2)借:递延税款 3300,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300
3)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6700,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6700
4)借:盈余公积 1005,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005
5、根据调整分录,调整报告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的相关项目。
同时,调整本年度资产负债表的年初数和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的年初未分配利润。
6、以上都是针对上市公司对外报告来说的,一般企业(非上市公司)没必要做这些工作。
参考文献: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及相关解释。
问个问题,一般来说,所得税汇算清缴是审计报告之后的事了吧,如果如此,这已经不能称为资产负债表的日后事项了吧?
本准则所称期后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至审计报告日发生的,以及审计报告日至会计报表公布日发生的对会计报表产生影响的事项。
本准则所称会计报表公布日,是指被审计单位对外披露已审计会计报表的日期。
怎么确定对外披露已审计会计报表的日期,是把审计报告给企业的那天呢,还是企业第一次让第三方看的那天呐,还是企业给某些特定单位看的那天?。
不必调整应交税金的
不调整, 假设资负表日那年是2004年。2005年对2004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后证实资产发生的减值,税法规定这部分减值不可以在2004年所得税前扣除。所以你资负表日那年(2004年)的税款没有任何变化。但这部分减值可以在2005年向税务局申请税前扣除,税务局审批后可以在2005年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