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税率为%13的、国务院规定的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摘自《增值税暂行条例》)
糠麸、油渣(饼)、酒糟、糖渣按“饲料”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86号文件,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京税一[1994]560号文件转发)
根据国务院决定,从1994年5月1日起,农业产品的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3%。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4号文件,北京市国...全部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摘自《增值税暂行条例》)
糠麸、油渣(饼)、酒糟、糖渣按“饲料”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86号文件,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京税一[1994]560号文件转发)
根据国务院决定,从1994年5月1日起,农业产品的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3%。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4号文件,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京税一[1994]227号文件转发)
从1994年6月1日起对棕榈油、棉籽油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26号文件,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京税一[1994]329号文件转发)
从1994年6月1日起对切面、饺子皮、米粉等经简单加工的粮食复制品,比照粮食
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26号文件,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京税一[1994]329号文件转发)
本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以粮食为原料经简单加工的生食品为粮食复制品,可比照粮食依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下列货物不得作为粮食复制品:
(1)挂面、生元宵、生汤圆、生春卷和其他带馅类生食品;
(2)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副食品;
(3)市税务局规定的其他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生食品;
(摘自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京税一[1994]329号文件)
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包括农业生产者)生产销售的属于农业初级产品范围的货物,在国家税务总局未作统一规定之前,暂按农业产品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摘自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京税一[1994]329号文件)
根据国务院决定,从1994年5月1日起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3%。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财税字第022号文件,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京税一[1994]306号文件转发)
将有色金属原矿或选矿后的砂、矿粉经煅烧或焙烧后的有色金属焙烧矿,自1994年5月1日起也属于“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征收范围。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621号文件,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京国税一[1994]141号文件转发)
自1994年1月1日起农用水泵、农用柴油机按农机产品依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适用征税率为13%的物品列表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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