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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开出的销售发票今年退回需要重开的处理?

例如,A公司于2013年2月份收到客户退回一份2012年销售发票(因客户没有在180天内认证抵扣而作废),需要再重新开具。A公司开具红字发票需要向税局申请吗?账务处理上做一份销售冲红,再做一份蓝字收入,刚好抵消。对吗?另一种情况是,客户2012年已经认证发票,2013年由于某些原因需要重新开具,在处理上与第一种一样吗?

全部回答

2013-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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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开具红票,按照下面两个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 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开票有误等情况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
    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除按照《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外,销售方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不管客户是否认证,账务处理上都是一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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