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注销时,应收账款收不回来的,怎么确认损失?
根据《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五条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八条 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
第二十三条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根据上述规定,企...全部
根据《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五条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八条 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
第二十三条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述资料,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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