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某银行开具跨年度发票如何处理?银行相关收费 凭证是否视同发票,银行可否不再出具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第26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
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第22条规
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 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第35条第1项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
得的予以没收:应当幵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 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 用章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全部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第26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
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第22条规
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 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第35条第1项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
得的予以没收:应当幵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 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 用章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11
条第4项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按照增值税纳税义 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根据上述规定,单位和个人应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 时或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发票,未按规定时限开
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票管理办法》第44条规定,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 据有关行业特殊的经营方式和业务需求,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
门制定该行业的发票管理办法。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商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 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0〕62号)规定,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 (含证券公司),在取得利息收入、结算收入、手续费收入、出 租设备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经营证券收入及其他应征营业税的
收入时,应统一开具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税务主管部门可根据行业特殊的经营方式和 业务需求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制定行业发票管理办法。
对于银行自营业务收费,原则上由银行向客户开具发票。鉴 于相应行业发票管理办法尚未出台,银行也可向客户提供自制收
费凭证,客户凭该凭证入账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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