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销售店在促销广告中打出“预交4000元话费,送2000元手机”的标语,此手段在税收筹划存在问题,因为赠送的2000元也一样要一起纳税。该企业如果将说法改变一下,对事实进行新的安排,则可以减少不必要的税收支出。请问:销售一部这样的手机,需要交多少税,如何计算?要减少税收支出,应如何改变为好?
首先,平销行为是商业购销行为的一种特殊形式,指的是销货方以高于或等于购货方经销价的价格销售货物,并返还利润给购货方,购货方以进货成本或低于进货成本的价格出售货物并从销货方取得返还利润的一种经营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 应冲减的进项税金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X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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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平销行为是商业购销行为的一种特殊形式,指的是销货方以高于或等于购货方经销价的价格销售货物,并返还利润给购货方,购货方以进货成本或低于进货成本的价格出售货物并从销货方取得返还利润的一种经营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
应冲减的进项税金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X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另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 知》(国税发〔2004〕136号 )文件规定:一、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一)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二、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7]472号)中对销售折扣做了具体规定。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二、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
第三,征管法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从上面这些文件来看,手机平价销售,电话费打折销售,首先你要从厂家得到一部分的钱才可以实行平销吧?其次,如果你不承认实行平销时从厂家得到利益,那税务机关肯定要核定你的收入的。
给你个建议,节约成本,不要从少交税这走,还是从其他方面走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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