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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款发票税前列支的问题

公司注册地在A城市,在B城市竞拍一块地用于房地产开发,因B城市政府要求,税款在归属地缴纳,于是在B城市成立了乙公司。乙公司股东和股权比例和甲公司一致。因为种种原因,乙公司又将股权转让,股东全部发生变化。当时甲公司拍地时取得的国土局的发票抬头名称是甲公司,由于国土局发票无法作废、重开,请问乙公司的土地款发票(即抬头名称为甲公司的发票)能否合法列支,有什么方法

全部回答

2011-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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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话讲,是不可以税前列支的。这属于没有取得合法票据。 2、如果是转让的话,可能涉及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以及契税。这样成本较高。 3、如果可以通过当地政府收回甲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再出让给乙公司,则不用缴纳以上税金。 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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