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第25行对应的是哪个附表?
正常情况:内资企业、涉外企业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办理结清税款手续。
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后汇算期限
自2008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内资企业和涉外企业将实行统一的企业所得税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注: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依照此法的规定汇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汇算有关时间规定如下:
一、企业以一个纳税年度(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作为清算期间;
二、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全部
正常情况:内资企业、涉外企业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办理结清税款手续。
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后汇算期限
自2008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内资企业和涉外企业将实行统一的企业所得税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注: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依照此法的规定汇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汇算有关时间规定如下:
一、企业以一个纳税年度(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作为清算期间;
二、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三、企业应当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四、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此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国家税务总局)。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