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2009年以出让方式取得一块土地,2010年4月开始动工但至今未交土地使用税(老板在税局有熟人说不急),那么土地使用权要摊销吗?如摊销是否在4月开始算起,另外交的土地契税是要加入土地成本一起摊销吗?如果土地使用税未交,土地使用权已摊销,会有麻烦吗?请老师指教!
1、2009年取得土地后,契税和土地价格一起记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科目。
2、在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入账的月末,开始进行摊销。摊销分录:
借: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
贷:累计摊销(或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注:如果执行新会计准则,使用“累计摊销”科目。
3、土地使用税不计入土地成本中,缴纳时,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土地使用税”科目。
2010-12-22 12:45 补充问题
麻烦请紫微星老师回答:我查了一下资料,新准则规定:无形资产摊销,是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但老师的回答是按入账算起,我有点模糊,请指教?
摊销期限:
1、2001年的旧会计准则规定: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日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如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收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限年限,该无形资产摊销期限按如下原则确定:第一,合同规定收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收益年限;第二,合同没有规定收益年限但法律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第三,合同规定了收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收益年限和有效年限两者之中较短者;第四,如果合同没有规定收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10年。
2、2006年的新会计准则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对于不同性质的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做出了不同的规定:第一,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
企业摊销无形资产,应当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 企业选择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
第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企业应当在每个会计期间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进行复核。
3、如果你单位执行了新会计准则,就按新准则规定摊销;如果你单位还没有执行新准则,按原会计制度规定摊销。
2010-12-23 10:58 补充问题
麻烦请紫微星老师回答:支付土地出让金的发票还没拿到,只有财政局的收据是2010年4月,但土地证已拿到,上面的日期是2009年5月,那么我应该以哪个时间开始摊销?肯请指教!
(1)财政局的收据可以作为土地出让金的入账发票。
(2)09年支付土地款时
借:预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3)取得财政收据
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贷:预付账款
(4)按你单位所执行的新旧会计制度确定摊销。
在这方面有关所得税汇算有什么规定?
朋友,土地契税是在转让环节征收的,纳税人取得的土地缴纳的契税应该计入土地的成本. 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应该计入管理费用--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权应按照土地的出让年限来计算并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