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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收账款税务处理相关 文件

预收账款税务处理相关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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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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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上查到的,仅供参考。 【问题】无法发货的预收账款,确认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的年限有强制规定吗? 【解答】原《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曾经有如下规定:第五条 企业已申报扣除的财产损失又获得价值恢复或补偿,应在价值恢复或实际取得补偿年度并入应纳税所得。
    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包括超过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如果债权人已按本办法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原来的政策已不再执行,但新法下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新下发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规定:四、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三)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文件第十八条也有规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并能认定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可以认定为损失。
    ”根据以上文件的分析,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一定条件下可以认定为损失,那么对对方来讲,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款项(含预收款项)也应该要确认为收入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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