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体改办、国家经贸委《关于促进连锁经营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2]49号)的规定,实行统一纳税,促进连锁经营企业跨区域发展。对省内跨区域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可由总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
对市(地)、县内跨区域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经市(地)、县税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可由总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市(地)、县内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
连锁经营企业的增值税会计处理可按照上述要求分为以下情况:
1、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在同一县(市、区)的,经过审核批准后实行"总部-分店"管理模式。
总部对分店的商品配送,作为内部移库处理,统一核算,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
连锁经营企业商品配送会计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规定:对省内跨地区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的连锁企业,凡按国内贸易部《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的要求,采取微机联网,实行统一采购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管理和经营,报经省级国税机关会同省级财政厅审批,可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对自愿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为独立法人,各自的资产所有权不变的连锁企业和特许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同总部签订合同,取得使用总部商标、商号、经营技术及销售总部开发商品的特许权的连锁企业,其纳税地点不变,仍由各独立核算门店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3]1号)中对连锁经营企业实行统一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进行了明确:在省、自冶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跨区经营的统一核算的连锁企业,需要实行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的,按(财税字[1997]97号)的规定执行,同时对省内跨地区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的连锁企业,凡按国内贸易部《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的要求,并且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由总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包括对外资企业)。
一、对采取微机联网,实行统一采购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管理和经营,并经有权国税机关审批实行汇总纳税连锁经营企业,无论是跨地区经营还是同一地区或城市经营的,还是实行"总部-地区总部-分店"或"总部-分店"管理模式,其总部对地区总部或地区总部对分店的商品配送,作为内部移库处理,不按视同销售处理,由总部统一核算,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其税款实行就地预缴、总部清算缴纳办法,即地区总部或分店按省级国税机关规定的预征率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增值税,其预缴的税款可从总机构应缴增值税税金中来抵减,各年度终了由省级国税机关组织对企业所属连锁店增值税清算,其增值税进项税额由总部统一申报抵扣。
其中:地区总部、分店与经营活动有关的水电费、运费和办公用品进项税额可以总部名义取得抵扣凭证,以地区总部、分店单位进行归集,由总部统一申报抵扣,地区总部、分店不得直接抵扣进项税额,同时各分店在向税务机关预缴税款时要加报连锁店增值税月份预缴情况报告表,连同预缴增值税税款的税票复印件报总公司来抵顶应入库的税款。
其会计处理应为总部向地区分部或分店发出商品时不确认收入,作移库处理,待月末分店上报销售收入时再确认收入。会计分录为:
连锁超市配送中心营业税如何筹划
连锁零售企业的配送业务,是指运用交通工具和人力,将货物从供应商的仓库或者零售企业的配送仓库,分配、运输至零售企业的各个分店,验收、录入系统并整理上货架的过程。
广义的配送,既包括货物从供应商仓库到零售企业的配送中心周转仓库,再从配送中心周转仓库分配运至各门店的物流方式(即狭义的"配送"),也包括货物从供应商直达各门店的物流方式(简称"直送")。
随着零售企业配送中心物流功能的扩展,有的还可以开展第三方物流服务(即货物从供应商到本配送中心周转仓再到供应商指定的第三方零售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