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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税务问题(代理业务,增值税业务)

  我公司是一家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商贸公司,为另一家企业代理进口生产设备业务,委托方企业因技术改造需要,办理了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关税手续,并将设备款及代理费汇给我公司银行帐户,由我公司再将人民币按国家牌价换成外汇,支付给国外供应商。设备进口时,国外供应商将发票开给了我公司。
  
  为方便委托方做帐,我公司将发票交给了委托方企业,交易完成。 请问 (1)该业务的实质内容是否为“代理业务”? (2)若属“代理业务”则是否应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 (3)若征收增值税,由于我公司没有进项税抵扣,请问应如何纳税?该业务究竟在哪方面出了问题? 。

全部回答

2005-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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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公司这种做法应属于代购货物。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规定条件的,不征增值税;不同时具备条件的,无论企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这些条件是: (1)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2)销售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3)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果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收取手续费。
     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代购货物行为,不论代理者与委托方如何结算,代理者的财务如何处理,均应征收增值税,而不征收营业税。 您所说的情况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因此应该缴纳增值税而非营业税。
  在这项业务中,国外方将发票开给了你公司,而且由你公司将款项付给了外方,虽然你公司最后将发票交给了委托方,但从实质而言你公司的行为属于购入货物后再销售给委托方,因此不能按照代理业缴纳营业税,其实问题也就是出在了这里。
     如果你公司没有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应按照商贸企业小规模纳税人4%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没有进项税抵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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