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前抵扣问题在筹建期的开办费
一、在筹建期的开办费记入长期待摊费用,允许税前扣除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新税法)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在我国实施。新税法不仅统一了内外资均适用的所得税法、降低了所得税税率,而且在资产处理、税前扣除等与会计核算密切相关的诸多方面有了重大变化与突破。
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而新税法完全没有关于开办费税前扣除的表述,是否表明对开办费没有税前扣除限制?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全部
一、在筹建期的开办费记入长期待摊费用,允许税前扣除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新税法)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在我国实施。新税法不仅统一了内外资均适用的所得税法、降低了所得税税率,而且在资产处理、税前扣除等与会计核算密切相关的诸多方面有了重大变化与突破。
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而新税法完全没有关于开办费税前扣除的表述,是否表明对开办费没有税前扣除限制?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明确规定,摊销期限不少于三年),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从上述可以看出,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并没有包括“开办费”。
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的解释与说明的,从中也没有看出关于开办费税前扣除的任何表述。
由此可见,新税法对开办费的税前扣除没有限制了。
2008年4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在其网站上,权威解答了网友提出的新所得税法实施过程中的相关问题。所得税司副司长缪慧频在回答网友关于“开办费税前扣除”问题时,这样答复:“新税法不再将开办费列举为“长期摊费用”,与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的处理一致,即企业可以从生产经营当期一次性扣除。
”
新设立的企业,对于开办费的税务处理应该按照新税法精神,即计入当期损益,并不再作纳税调整。至于将未取得销售收入以前发生的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分五年税前扣除的作法,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已经不适用了。
综上所述,新准则下开办费是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而新税法下对于开办费的税务处理与新会计准则一致,即企业当期一次性税前扣除“开办费”。因此,在“开办费”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不再分离,二者协调一致了。
以后在开办费方面不存在会计与税务的差异,当然更不存在纳税调整了。
二、记入无形资产的土地租赁费,允许税前扣除吗?
记入无形资产允许税前扣除的,只有企业购买的财务办公软件,其他就不能扣除。
超过一年以上租赁期,承租方应按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分期摊销。租赁土地费用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原则,应谁承租谁负担,以此进行所得税处理。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