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生产并销售火腿,有几个品种的产品要在超市做品尝用,,请问这部分产品如何做帐?
视同销售中有一条: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赠送他人,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视同销售应按售价计算增值税 举个例子:一批火煺成本1000,售价1200,税率17% 借:营业费用 1204 贷:库存商品 1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4
视同销售。税费还是要交的。
做成广告促销费。
要是计入广告费,那么广告费是要计入成本的,成本提高了,那产品的售价不是要上浮么?
首先确定一点增值税的问题。能够确定的一点是,货物在购进的时候其进项税已经抵扣了,根据增值税税法原理,这批货物无论最后归属如何,要确认其最后的流通终结点。归结起来无外乎以下几种情况:1、正常销售,按正常税负缴纳2、用于不得抵扣进项税的科目(如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非应税项目等),作进项税额转出3、发生视同销售的情况,如赠送、投资等4、损耗,如在行业正常损耗范围内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如不在此范围内,应作进项税额转出。
根据实际情况,可有两种选择:1、视同销售,此货物是为了促进销售而发生了减少,应作为视同销售。
帐务处理:借:营业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作为损耗处理,帐务处理:借:营业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如超过行业损耗范围,不过一般不超过,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对商业企业缺少了解,科目上可能有偏差。
就说被别人偷了啊!哈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