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如何扣除?
具体如下:(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 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 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院令第512号)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 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 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全部
具体如下:(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 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 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院令第512号)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 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 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3) 根据《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 45 号)第三条规定: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由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每年分别联合公布名单。
名单应当包括当年继续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 格和新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内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 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第五条规定: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 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 进行税前扣除。
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照财 政、税务、民政部门联合公布的名单予以办理,即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位于名单内的,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 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在名单 内,或虽在名单内但企业或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属于名单所属年度的,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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