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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增值税企业所申报的增值税账务处理应该怎么做呢?

我公司主营农药销售(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属免交增值税企业.每月只须按时进行申报.只能开具普通发票。1、我公司和供货商均是免增值税企业,使用的都是普通发票,所以不能向供货方收取增值税作为进项税,所以不存在进项税。在购进时只作如下分录对吗?借:库存商品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2、销售时:销售价格为含税价,是否应还原为不含税价格再进行会计处理?会计分录怎么做呢?每月的减免税额是否要进行结转呢?转入哪个科目?会计分录该怎么做呢?麻烦各位替我解答一下,非常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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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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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帐务处理: 1、购进货物时 借:库存商品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帐款) 2、销售时,收入按不含税价格做帐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3、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4、减免的增值税,年终时要向单位主管税务部门进行审批,审批后,进行帐务处理: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贷:营业外收入(或补贴收入) 注:如果执行新会计准则记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2020-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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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库存商品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帐款)

2008-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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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免税项目的会计处理方法   (1)购进环节:   □企业购进用于生产免税产品原材料,一般情况下,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增值税不予扣税。   □特例:但对于一般纳税人购入的免税农业产品可以按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并准予以销项税额扣除。
       (2)销售环节:   □企业销售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货物,一般情况下,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普通发票。   □特例:对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一律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会计处理:会计上将免征的增值税额计入“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账户核算,即: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 ====== 增值税直接减免的会计处理 --------------------------------------------------------------------------------  时间:2007-4-17 10:06:07 对于流转税减免和返还的会计处理,财政部曾经在财会[1995]6号文件中作出过比较明确的规定,其中对于增值税的即征即退、先征后退以及先征税后返还的会计处理相对较为简单,但是,在增值税直接减免的会计处理方面,文件说明不够详细,相关教材和研究资料中对此仍然有不同的理解,本文将就此作以探讨。
     一、增值税直接减免的性质 增值税是我国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占有相当大的比例,2004年全国税收收入25718。0亿元,增值税收入就达到12588。
  9亿元,所占比例近50%。因此,增值税在宏观经济调控、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增值税的直接减免包括法定减免和政策性临时减免,实际上是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一种表现,体现了税收政策的灵活性,以及国家对某些行业或项目的在税收政策上的扶植,成为国家进行宏观经济调控的一种手段。
     二、增值税直接减免的结果 增值税属于流转税,其特点是在多环节征收并且税负转嫁,纳税人和负税人不一定相同,税法规定的纳税人不完全是真正的负税人,其税负的承担者应该是应税项目的最终承受着或消费者(应税货物或劳务停止流转)。
  其征管特点是实行间接抵扣价税分离的方法,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不在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额中扣除,因此一般情况下不会影响损益。  但在增值税直接减免的情况下,纳税人将不再负有纳税义务,应纳税额也将作为国家对纳税人的一项补贴而表现为一项收入,从而影响纳税人当期的损益,因此,其会计处理的正确与否直接影响纳税人当期的经营成果及核算的准确性。
   三、增值税直接减免的会计处理 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包括返还和减免,返还的形式有即征即退、先征后退以及先征税后返还;增值税的减免优惠主要体现为法定减免(直接减免)和政策行临时减免,例如财税[2001]113号文件规定,农膜、农机、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实行政策性临时免征增值税。
     在财政部财会[1995]6号文件中规定: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对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未设置“补贴收入”会计科目的企业,应增设“补贴收入”科目。   但是,对于直接减免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仅见于此文件,在其他规章制度中都没有作更加详细的规定或者说明,因此,在一些相关教材和研究资料中出现了不同的理解,甚至误解,现举例作详细分析。
   (一)如果纳税人销售的项目部分免征增值税 例: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5年4月购进聚氯乙烯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万元,进项税额17万元,款项已付,材料已验收入库。
    2005年5月加工生产为塑料餐具和农膜两种产品,并且全部对外销售,塑料餐具和农膜的不含税销售额分别为75万元,总计销售额150万元,已按要求开出专用发票及相关凭证,款项均已经收到。
  除此之外,假设本月无其他生产销售行为。依据题意作会计处理。 1、购进货物且进项税额符合抵扣条件,作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 1‚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0 贷:银行存款 1‚170‚000 2、销售塑料餐具作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877‚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7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27‚500 3、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其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必须转出。
    由于农膜暂时免征增值税,其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就必须转出。但是,在购进项目既用于应税项目又用于免税项目的情况下,对于免税项目应计算分摊的进项税额,目前认为比较科学的方法是采用销售额比例法,即用免税项目的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比例来计算分摊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由于塑料餐具和农膜的销售额各占50%,作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成本 85‚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85‚000 4、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销售免税项目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农膜属于免税项目,因此,本例对于农膜的销售不应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对于销售额的确定以及减免税款的会计处理有不同的意见。 有人认为,应按免税主营业务收入和适用税率13%计算销项税额,先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75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750‚000 750‚000÷(1+13%)×13%=86‚283。
    2(元) 借:主营业务收入 86‚283。2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6‚283。2 然后将其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的差额作为销售农膜应免征的税额进行结转,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1‚283。
    2 贷:补贴收入 1‚283。2 这样做的前提实际上是将农膜的销售额75万元作为含税销售额处理,然后再将销项税额从销售额中分解出来,但是,这样处理的结果与第3步的会计处理互相矛盾并且与题意不符。
  再分析“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的余额: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 减免税款 销项税额 进项税额转出 170‚000 1‚283。
    2 127‚500 86‚283。2 85‚000 余额:127‚500 贷方余额127‚500元,表示该纳税人当期应缴未缴的增值税127‚500元,这样的会计处理很明显出现了错误的结果。
    根据题意分析,该纳税人当期应缴的增值税应该是销售塑料餐具而承担的增值税额即42‚500元(127‚500-85‚000),因为销售农膜免征增值税,而现在会计处理的结果是本期应缴增值税127‚500元,与实际情况不符。
    同时,生产农膜所消耗的原材料聚氯乙烯应分摊的进项税额85‚000元已经通过“进项税额转出”计入了“主营业务成本”,而将销售农膜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之差额1‚283。
  2元计入“补贴收入”,最终纳税人因为此项业务产生的损益是-83‚716。  8元(1‚283。2-85‚000),这显然与增值税优惠的初衷背道而驰。
   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应税劳务中各个环节的新增价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税法规定的免税项目在流转过程中仍然会有新增价值,即仍然负有纳税义务,而免税则是国家出于特定目的将其本该征缴的税额不予征缴,转作国家对纳税人的一种“补贴”。
    但是,增值税实行税负转嫁,纳税人和负税人可能不是同一主体,因此,这里的免税只能是针对纳税人而言,而负税人则不一定享有这种优惠,即纳税人销售免税项目,尽管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但是,其开具给购买方的普通发票金额应该是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的合计数,并且按照合计数收取款项,如果不向购买方收取销项税额,纳税人的“补贴收入”又从何而来呢? 因此,例题第4步正确的做法应该如下: 借:银行存款 847‚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7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7‚500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97‚500 贷:补贴收入 97‚500 再分析“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的余额: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 减免税款 销项税额 进项税额转出 170‚000 97‚500 127‚500 97‚500 85‚000 余额:42‚500 贷方余额42‚500元,表示该纳税人当期应缴未缴增值税42‚500元,即销售塑料餐具应承担的增值税额。
    免税项目农膜应分摊的进项税额85‚000元转入“主营业务成本”,减免的增值税97‚500元转入“补贴收入”,最后损益+12‚500元,正好是销售农膜应承担的增值税额。
   (二)如果纳税人销售的项目全部免征增值税 如果纳税人销售的项目全部属于增值税的免税项目,还需要从两方面进行分析: 1、如果纳税人开始购进货物或者劳务时不准备或者不明确要用于免税项目,而在生产过程中其用途发生了改变,最终全部用于了免税项目,即纳税人对外销售的全部是增值税免税项目,其会计处理类同于第(一)种情况,可比照进行。
     2、如果纳税人开始购进货物或者劳务时就已经明确要用于免税项目的生产或者销售,其购进项目的进项税额应计入采购成本,因而也不存在进项税转额转出以及减免税款等问题,或者说已经超出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姚爱科) ===== 减免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作者:佚名 来源:转载 发布时间:2006-8-15 9:44:43 发布人:yckj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按我国现行增值税的减免规定,减免增值税分为先征后返、即征即退、直接减免三种形式。
    因此,其会计处理方法也有所不同: (1)先征收后返回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①按指定用途返回的会计处理: 用于新建项目的,实际收到返回的增值税税款时,直接转作国家资本金,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实收资本—国家投入资本 用于改建扩建、技术改造项目的,收到返回的增值税税款时,视同国家专项拨款,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专项应付款—x x专项拨款 实际用于工程支出时,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在建工程—x x工程 贷:银行存款 工程完工,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对按规定予以核销的部分(不构成固定资产价值),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专项应付款—x x专项拨款 贷:在建工程 对构成固定价值的部分,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借:专项应付款 贷:资本公积 用于归还长期借款的,经批准归还长期借款,即“贷改投”时,可转为国家资本金,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实收资本—国家投入资本 借:长期借款 贷:银行存款 ②用于弥补企业亏损和未指定专门用途的会计处理: 当纳税人实际收到的返回的增值税时,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补贴收入 也可以通过“应收补贴款”反映应收和实收过程。
    反映应收退税款时,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补贴款—增值税款 贷:补贴收入 实际收到退税款时,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补贴款—增值税款 (2)即征即退的会计处理 国家根据需要,可以规定对进口的某些商品应计征的增值税采取即征即退的办法,退税额冲减采购成本,退税的直接受益者必须是以购进商品从事再加工的生产企业。
     (3)直接减免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①小规模纳税人直接减免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月份终了时,将应免税的销售收入折算为不含税销售额,按6%或4%的征收率计算免征增值税税额,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贷:补贴收入 ②一般纳税人直接减免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企业部分产品(商品)免税。月份终了,按免税主营业务收入和适用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然后减去按税法规定方法计算的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其差额即为当月销售免税货物应免征的税额。
   结转免税产品(商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主营业务成本(应分摊的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结转免税产品(商品)销项税额时,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结转免缴增值税税额时,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补贴收入 企业全部产品(商品)免税。
    如果按税法的规定,企业的全部产品(商品)都免税,工业企业应在月终将免税主营业务收入参照上年度实现的增值率计算出增值额(产销较均衡的企业也可以按月用“购进扣税法”计算),并将其折算为不含税增值额,然后依适用税率,计算应免缴增值税税额;零售商业企业(批发企业可比照工业企业)应在月终将销售直接免税商品已实现的进销差价折算为不含税增值额,然后按适用税率计算应免缴增值税税额。
    根据上述计算结果,作会计分录如下: 计算免缴税额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结转免缴税额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补贴收入 对生产经营粮油、饲料、氮肥等免税产品的企业,虽然其主产品免税,但也可能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如粮食企业,按国家规定价格销售免税粮食时,可免交增值税;但若加价销售,就不能免税。
    饲料企业,如果将购入的原粮又卖出或在生产饲料的同时还生产供居民食用的制品,则要缴纳增值税,会计上应分别设账和分别核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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