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
我国《税收征管法》第52条及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80条至83条对税款的追征期进行了规定,不同原因造成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追征期分为四种情况:
一、因税务机关的责任造成未缴少缴税款的追征期
《税收征管法》第52条第1款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税务机关责任造成的未缴少缴税款,税务机关在追征期限内已发现或查处、但过了追征期税款仍未缴清的,不再受追征期的限制,可以无限期追征。纳税人未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税款的,从税务机关规定的缴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二、因纳...全部
我国《税收征管法》第52条及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80条至83条对税款的追征期进行了规定,不同原因造成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追征期分为四种情况:
一、因税务机关的责任造成未缴少缴税款的追征期
《税收征管法》第52条第1款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税务机关责任造成的未缴少缴税款,税务机关在追征期限内已发现或查处、但过了追征期税款仍未缴清的,不再受追征期的限制,可以无限期追征。纳税人未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税款的,从税务机关规定的缴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二、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造成未缴少缴税款的追征期
《税收征管法》第52条第2款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
”
三、因愉税、抗税、骗税而未缴少缴税歉的追征期限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少缴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可以无限期追征。《税收征管法》第52条第3款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追缴既没有时间的限制,也没有数额的限制,无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偷税、抗税、骗税的数额是多少,税务机关都可以无限期追征税款及滞纳金,保证税法的严肃性。
四、法律未明确规定追征期的未缴少缴税款的追征期限
除上述三种情形外,还存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少缴税款的多种情况,既不是税务机关的责任及纳税人计算错误等失误造成的,也不构成偷税、抗税和骗税。
如纳税人申报了应纳税款而未按期缴纳形成了欠税;应当申报而未申报缴纳税款;依法可以不进行纳税申报也未缴纳税款的,如个人所得税的某些项目,应当由扣缴义务人扣缴,个人不需要申报,而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等情况。
对于这些情况,《税收征管法》虽未明确规定追征期限,但实际上是无限期追征。因为按照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则无,在相关税收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了各项税收义务的成立条件和时间,但没有规定这些义务解除或豁免的时限。
因此,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续期间,纳税义务一旦产生,只有依法缴纳了税款,其义务才算履行完毕,否则,税收义务一直存在,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迫征税款及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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