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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分税制对应的是什么税制?

我现在写税务局志,要写税制,1994年实行了分税制,那么94年能前的叫什么税制呢?请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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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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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看完下面文章就清楚了: 我国财政管理体制的历史沿革   财政管理体制是规范和处理各级政府之间的财政关系,划分中央与地方,以及地方各级政府间财政资金管理与支配权限的基本制度。
  建国以来,我国包括县乡在内的财政管理体制经历多次比较大的变革,实行过多种体制形式,大体上有五种类型。     一、统收统支体制   1950年初期,我国实行的是统收统支型财政管理体制。
  其主要特征是中央财政具有全部财政资金管理权限。地方财政作为中央的报账单位,代理中央财政组织收入,收入征缴后一律上交中央金库,地方所需支出由中央统一核报,没有中央的支付命令,地方不得动用财政资金。
    中央与地方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地方收入与支出之间没有直接的联系,重要的财政制度也由中央统一制定后在全国执行。这种体制是一种高度集权型的财政管理体制。在这种体制下,地方财政并不是一级真正意义上的财政主体,也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地方经济利益,地方经济利益完全服务于中央的利益。
    这种高度集权型的财政管理体制对于集中全国财力平衡财政收支,稳定物价,度过建国初期的困难局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这种体制下地方无任何财权财力可言,完全成为中央的派出机构和报账单位,对地方积极性的发挥极为不利,可以说这种体制是一种在特定历史时期实行的特殊类型的财政管理体制。
       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体制   1953年我国开始实行第一个五年计划,随着国家经济形势的好转,我国的财政管理体制转而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政管理体制,在全国范围内一直实行到1980年。
  其中虽然不断地在具体形式上进行变化和调整,采取过诸如收入分成、总额分成等不同的具体方法,但其体制类型都属于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类型,没有根本性变化。  其主要特征是:一是主要财政政策、财政制度和财政计划由中央制定,实行统一领导,主要财政资金管理权限集中在中央。
  二是按照一级政权一级财政的原则划分财政级次,实行分级管理。地方财政虽然在形式上作为一级财政主体,但由于其财政管理权限很小,并不能构成一级独立的主体。三是地方财政收入指标由中央下达,作为任务地方必须完成。
    地方财政支出指标包括支出总额和分项指标由中央确定,地方收支间没有直接的关系。四是主要税收的立法权、减免权及税率调整权集中在中央。五是与统收统支体制相比较,地方增加了一部分机动财力,但这部分机动财力往往很小。
  六是地方预算平衡基本上是以支定收,即以中央核准支出指标为基础,从地方组织的收入中给予留用。  七是体制有效期基本上是“一年一定”或“几年不变”,地方无法作出长期稳定的安排。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体制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长期实行的一种以集权为主的财政管理体制。与统收统支体制相比,地方财政成了一种形式上的财政主体,拥有了一定的管理权力和一定量的可支配财力即机动财力,但这种管理权力很小。
    因而,在这种体制下地方财政并不是一级真正意义上的独立主体。   三、划分收支分级包干体制   1978年我国开始实行经济体制改革。改革初期的基本思路是放权让利,与经济体制改革的变化相适应,财政管理体制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
  1980年我国开始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  其后,在1985年和1988年对收支划分和包干的办法进行了几次比较大的调整,但从整体上看都属于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体制类型。
  财政通俗的说法称这种体制为“分灶吃饭”体制。其主要特点是:一是以行政隶属关系为基本标准,明确划分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各自的收入。原则上讲,中央企业收入、关税收入等属于中央固定收入;地方企业收入、农牧业税、盐税及地方税为地方固定收入,工商税则为调剂收入。
    二是明确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各自的事权即支出划分。国防经费、对外援助经费、中央级的基本建设、中央行政管理费、中央文教科卫经费等由中央财政支出;地方基本建设、地方行政管理、地方文教科卫经费等由地方财政支出。
  三是收支划分确定后,地方财政实行包干。凡地方固定收入大于地方支出的,定额上解中央财政;凡地方固定收入小于地方支出的,由共享调剂收入中按一定比例留给地方,如仍然不能满足地方支出的需要,则由中央专项给予补助。
    包干时间一般五年不变。1980年开始,除了广东、福建两省采用特区体制,京津沪三市仍然实行原总额分成的体制和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特别照顾外,其余各省均开始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新型管理体制。
     应当看到,划分收支分级包干体制开创了由集权型财政管理体制向分权型财政管理体制过渡的先例。  它将传统的全国中央一灶吃饭改为各省分灶吃饭,使地方拥有了相应的财力和利益,极大地调动了各地方的积极性。
  财政平衡也不再由中央承担全部责任,而由各地方在分级包干的基础上自求平衡,强化了地方财政平衡本级收支的责任。地方各项支出不再由中央通过主管部门以条为主下达各项指标,而由地方以块为主统筹安排,扩大了地方财政对财政资金的管理权限。
    这种体制增强了中央与地方财权与事权的统一,使权责利更加有机地结合在一起。特别是调动了地方主动理财的积极性,使地方财政开始向具有独立主体地位,具有自身经济利益的一级财政主体过渡,应当说划分收支分级包干体制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
  同时应当指出,1980年开始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时,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还处在放权让利的改革初期阶段,还没有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概念,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还根深蒂固。  因此这种体制不可能成为一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内在要求的财政管理体制。
  在向分权过渡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自身的缺陷,收支划分以行政隶属关系为标准,就是计划经济体制典型的表现。同时,包而不死,灶外有灶也是普遍的现象。在这种体制下,地方财政只能是开始向一级独立的主体过渡,而尚未真正成为一级独立的主体,还不是一种规范化的分级财政。
       四、分级财政体制   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后,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与此相适应,1994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始实行分级财政的财政管理体制,也被简称为“分税制”改革。
  分级财政体制是目前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  我国实行分级财政体制改革是对收支划分分级包干体制的进一步发展,在我国财政管理体制的改革中具有历史性意义。它是一种借鉴市场经济国家的财政管理体制经验,适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有中国特色的财政管理体制。
  具有以下主要特点:一是各级预算主体相对独立。在一级政权一级财权的原则下,财政管理体制完全实行分级,各级预算主体相对独立,自求平衡。  全国立法机构只审批中央预算,各地方预算由地方立法机构自行审批。
  国家立法机构不再审批包括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在内的国家预算。二是明确划分各级政府的事权范围。中央政府主要承担国防、外交、中央统管的基本建设投资等全国性公共事务,地方政府则负责本地行政管理、公共安全、基本建设、城市维护和建设、文化教育卫生等地方性公共事务。
    三是收入划分实行分税制。将收入划分为中央固定收入、地方固定收入、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中央收入一律进入中央金库,地方收入进入地方金库,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按一定标准共享。共享的方式可以按比例共享,也可以按地域共享。
  同时建立国税机构与地税机构,对中央税和地方税实行分征分管。  四是建立规范化的预算调节制度。即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或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制度。按照相关因素设计规范化的计算公式,以全国人均GNP或人均财力和地方人均GNP或人均财力为主要参数,通过规范化计算,确定中央对地方的补助金额。
  分级财政管理体制明确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利益关系,协调了地区间的财力水平。  在保证中央收入不断增长的前提下,调动了地方自主发展本地区经济的积极性,进一步增强了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
     五、“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不断完善   1995年以来,在稳定“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基本框架的基础上,根据经济发展变化,中央采取了以下调整和完善措施:一是合理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
    主要有: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调整金融保险营业税收入划分;打破隶属关系,实施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改革出口退税负担机制。二是完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不断加大转移支付规模,逐步完善了财力性转移支付体系和专项转移支付体系。
  三是调整和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  1996年,财政部颁布了《关于完善省以下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意见的通知》,要求各地区参照中央对省级分税制模式,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将分税制落实到市、县级;省级财政取消下级财政原体制上解的递增,并承担调节辖区内地区间财力差异的职责。
  2000年,为适应农村税费改革的新形势,促进县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财政部印发了《改革和完善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县、乡财政管理体制的指导性意见》,要求地方明确划分县、乡政府的财政支出责任,合理调整支出范围;精减机构、压缩人员,减少不合理开支;实行分级管理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明确收入归属;建立规范性的转移支付制度。
    2002年,国务院转发了财政部《关于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意见》,要求各地按照建立公共财政框架的基本要求,合理界定各级政府的事权范围,进一步明确省以下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责任,合理调整省以下各级政府间收入划分,进一步规范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适当增强财政困难县、乡的财力,保证各级地方财政的平稳运行。
    近年来, 全国部分省份又从解决县乡财政困难的角度出发, 重新探索回归“省管县”财政体制。通过财政体制的“扁平化”进而带动行政体制的“扁平化”,形成分税分级在省以下的实质性贯彻。
  同时,积极推行“乡财县管”模式,对基层内部的财政关系进行了调整。 2005 年以来中央财政连续几年安排资金对财政困难县政府增加本级税收收入和省市级政府增加对财政困难县财力性转移性支付给予奖励,对县乡政府精简机构和人员给予奖励,对产粮大县按照粮食商品量等因素及各自权重计算给予奖励,对以前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工作做得好的地区给予补助,简称“三奖一补”政策,力图通过这一政策逐步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取得了显著成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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