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是一家生产企业,于2006年至2007年共向私人供应商购进棉纱等货物,金额累计2700多万元,我司要求这个供应商提供发票,他向我司提供了发票,我司和这个供应商都是有真实货物交易,原材料都已收到,货款电汇到这个供应商指定的帐户。但不久前,税务局来我司查帐说我司收到的发票是虚开的,要对我司帐务进行清查。
我想请问:曾在2006年度通过协查系统发过函到开票方的税局进行协查,回复结果为正常。我想请问:我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收到供应商虚开的发票,但开票方已经复过函为正常,税局会对我司处以什么样的处罚?如果是补缴税款的话,我司补交不起这些税款,可不可以分期来还,如果不行税局会怎么处置我们?请各位详细的告诉我,谢谢了!。
国税发[2000]187号
成文日期:2000-11-1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区反映,在购货方(受票方)不知道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是销售方虚开的情况下,对购货方应当如何处理的问题不够明确。
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
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已经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如有证据表明购货方在进项税款得到抵扣、或者获得出口退税前知道该专用发票是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的规定处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年十一月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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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事情,说大可以很大,说小可以很小
比如说,可以算“未按规定取得发票”,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也可以算善意取得虚开发票,那处罚就是追缴抵扣税款
符合以下条件就是善意取得虚开发票:
1、你公司与供应商之间有真实的交易;
2、所开发票内容与真实交易完全一致(数量、金额等);
3、供应商所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其在同一个省、自治区或直辖市;
4、发票中所填开票单位、地址、税号等与供应商相符。
5、你公司对此发票的真实情况事先完全不知情。
当然,税务机关还可以说,把整张发票作废,让你们补交全额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并处罚款。
遇到这样的事情,关键是找关系摆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