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其他服务业,老总的车签了个无偿使用协议,但是他开回来的汽油发票都没有抬头的,可以入帐吗?
是不是记入管理费用--汽油费?
如果要补抬头应该怎样做?
这类业务很敏感,如果是综合稽查,税局肯定不会放过。
一般来讲,企所税的税前列支大的要求就是真实、合法,也就是说,所有凭据能证明该笔支出真实、合法即可。
经营租入动产,肯定得有租赁协议,还有就是租赁费发票,租赁协议是否缴纳印花税;如果对方是个人,是否代扣个人所得税。 符合上述要素,车辆的租赁费可以税前列支。对于合同约定的与车辆相关的支出,项目符合约定,票据合法,可以税前列支;
但如果从个人手中租入车辆,即使取得抬头名称为单位名称的发票也不得企业所得税前列支,这部分所得税税负通过计算出租人的租赁费收入个人所得税时予以剔除。
(也就是说,租赁费减去扣除标准作为个所税的应纳税所得额,额外说三...全部
这类业务很敏感,如果是综合稽查,税局肯定不会放过。
一般来讲,企所税的税前列支大的要求就是真实、合法,也就是说,所有凭据能证明该笔支出真实、合法即可。
经营租入动产,肯定得有租赁协议,还有就是租赁费发票,租赁协议是否缴纳印花税;如果对方是个人,是否代扣个人所得税。
符合上述要素,车辆的租赁费可以税前列支。对于合同约定的与车辆相关的支出,项目符合约定,票据合法,可以税前列支;
但如果从个人手中租入车辆,即使取得抬头名称为单位名称的发票也不得企业所得税前列支,这部分所得税税负通过计算出租人的租赁费收入个人所得税时予以剔除。
(也就是说,租赁费减去扣除标准作为个所税的应纳税所得额,额外说三点,1。必须取得税务发票,2。扣除标准内,据实列支。3。扣除标准属于各地标准不同,应实际咨询当地地税,关键字,公(务用)车改革,个所税前扣除标准。
)。
对于无偿租入这种特殊情况,并不因为合同条文的约定,而就一路绿灯。所得税征管的概念,是将此类所得的税负通过个人所得税征收,而不是企业所得税。道理很简单,租入的车辆不是法人财产,合同让与的是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对于车辆发生的租赁费,有个所税的征纳关系,同样,车辆发生的各项支出,也只有个所税的征纳关系。
因此,对于无偿租入车辆的费用能否企所税税前列支的问题,咨询你的企所税征管局(各地对此的征管态度不一)。
尤其是,单位固定资产账内,根本就没有车辆;或者有车辆,但报销票据上还列明车牌号;有车辆,但油耗,停车费,过桥费等的列支,明显超过在册的车辆逻辑上的最大产生额度等诸如此类情况,切不可凭一纸空文,统统的税前列支,将来稽查都得统统调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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