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税收是否可以抵免应纳税额?
外国税收抵免是指对与本国居民或者在本国的常设机构来源于境外的并且已经缴纳了税款的所得,在对该所得征税时,允许从应纳税款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的一种制度。对于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如果该所得没有在来源地国纳税,就不需要对其进行外国税收抵免,如果该所得已经在来源地国纳税的,就应当进行外国税收抵免,对纳税人在境外缴纳的税款可以从该纳税人的年度纳税额中予以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23条规定:“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全部
外国税收抵免是指对与本国居民或者在本国的常设机构来源于境外的并且已经缴纳了税款的所得,在对该所得征税时,允许从应纳税款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的一种制度。对于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如果该所得没有在来源地国纳税,就不需要对其进行外国税收抵免,如果该所得已经在来源地国纳税的,就应当进行外国税收抵免,对纳税人在境外缴纳的税款可以从该纳税人的年度纳税额中予以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23条规定:“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一)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这里的“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是指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依照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抵免限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该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计算公式如下: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5个年度”是指从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经在中国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当年的次年起连续5个纳税年度。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扣除的并不是纳税人在境外缴纳的所有税款,企业所得税法对此规定了一个上限,即该所得为按照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本来应当缴纳的税额。
如果纳税人在境外缴纳的税款数额等于或者小于抵免上限数额的,该税款可以全部扣除;如果纳税人在境外缴纳的税款数额大于抵免上限数额的,纳税人在当年只能扣除等于上限的税款,剩余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年内予以抵扣。
应当注意的是,5年内抵扣的,仅限于以后5年内存在在境外缴纳的税款小于抵免上限的情况,如果以后5年每年在境外缴纳的税款都等于或大于抵免上限的,该纳税人5年前尚未抵免的税款则不能抵免。
抵免企业所得税税额时,应当提供中国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有关纳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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