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位处江苏省的一家外资企业,在广东有一独立核算的子公司。现想将子公司改制为生产型的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生产产品有部分用于外销。请问:
(1) 因销售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总公司能否在广东海关办理异地报送出口?
(2) 总公司对分公司生产的产品能否在江苏申报退税?
(1)《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27号)第35条规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按照规定到所在地海关办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手续。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后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各个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办理本企业的报关业务。
《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18号)第9条规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分支机构无论其是否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都不能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若分支机构需要报关的,应使用总公司的注册登记编码在全国各口岸报关。
对于原来是子公司改制为分公司的,...全部
(1)《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27号)第35条规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按照规定到所在地海关办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手续。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后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各个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办理本企业的报关业务。
《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18号)第9条规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分支机构无论其是否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都不能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若分支机构需要报关的,应使用总公司的注册登记编码在全国各口岸报关。
对于原来是子公司改制为分公司的,一律取消其子公司注册登记编码,改用其总公司的注册登记编码,分公司名下的报关员转至总公司。
根据上述规定,总公司可在广东海关办理异地报关出口。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规定,本通知所称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外(工)贸改制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84 号)规定,分公司以总公司的名义收购货物、对外签约、报关出口,由总公司统一申报办理退税。
依据上述规定,若分支机构需要报关的,应使用总公司的注册登记编码在全国各口岸报关。分公司以总公司的名义报关出口,由总公司统一申报办理退税。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