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确定的税收优惠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对于非居民企业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问题进行明确,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 因此,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该条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为便于理解,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从小型微利企业所要符合的条件分析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全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对于非居民企业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问题进行明确,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
因此,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该条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为便于理解,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从小型微利企业所要符合的条件分析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这是一项新增加的税收优惠项目,只有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才能享受该项税收优惠。那么,小型微利企业到底要符合什么样的条件,才能享受减免税优惠?具体界定标准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进行了规定,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可以看出,享受减免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主要从企业规模和营利水平两个指标来判定,即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注意企业所属行业判定。
享受减按20%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必须是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
对于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将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优惠税率。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等;其他企业是除了工业企业外的其他类型企业,包括服务企业、商业流通企业等。
二是不同行业判定条件不同。
1。企业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得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从业人数不得超过80人。要是企业从业人数超过限制,也不能列为小型微利企业,也就无法享受减按20%的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2。企业资产规模。工业企业,资产总额不得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资产总额不得超过1000万元。要是企业的资产总额超过限制,同样是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待遇。值得特别注意的是,企业的资产总额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全部资产,它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
三是关注企业年度盈利水平。
享受减按20%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不管属于工业企业,还是其他企业,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均不得超过认定标准限制30万元。要是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万元,就不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也就不能享受减按20%的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这里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从上面可知,判断小型微利企业的三个要素是: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企业雇佣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
非居民企业是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均在国外,税务机关要判断非居民企业是否属于小型微利就显得非常困难。
所以,对所有非居民企业纳税人实行统一的所得税税率,不但是国际避税与反避税的需要,更能从法的高度防止非居民企业利用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进行避税,从而从根本上达到公平我国各类企业间实际税负的目的。
从非居民企业的概念及纳税义务分析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行以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制度,规定,我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中的企业包括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依照本法的规划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依据是“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标准”。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三)提供劳务的场所;
(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也就是说,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非居民企业是指按照我国税法规定不符合居民企业标准的企业。
居民企业负全面纳税义务,非居民企业只负有限纳税义务,这是行使我国税收管辖权、维护我国税收得益的需要,也是国际通行做法。根据我国税收管辖权的要求,对居民企业来源于我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税征税,对非居民企业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征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仅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既然非居民企业在境内只负有限纳税义务,即非居民企业仅是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纳税,相对于负全面纳税义务的居民企业纳税人来说,对中国的税收贡献是有限的。
对非居民企业税收政策的区别对待的目的不仅是为了促使外国企业将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同时,也是为了维护我国的税收利益和税收主权的需要。以避免跨国纳税人利用国际税收管理合作的困难和漏洞,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取种种隐蔽等手段逃避纳税义务。
所以,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不适用该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也是情理与法理之中的事情。
从非居民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分析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第四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不论其年应纳所得额的多少以及从业人员的多少,一律按25%的法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实际上,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非居民企业也规定了不少优惠政策。
一是税收抵免。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二是收入免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即允许非居民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将这些收入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是税率优惠。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及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所谓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从另一面也说明,既然非居民企业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那小型微利企业也不得享受非居民企业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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