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申请条件及办理流程等。我司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9号)的相关规定:在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具体办法颁布之前,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而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现行规定简述如下:
1、申请期限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其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在次年一月底以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根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事项通告》,2009年上半年需申请认定的纳税人应于2009年2月底前向各级税务机关提出申...全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9号)的相关规定:在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具体办法颁布之前,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而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现行规定简述如下:
1、申请期限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其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在次年一月底以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根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事项通告》,2009年上半年需申请认定的纳税人应于2009年2月底前向各级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以便尽快安装防伪税控系统和组织培训。
2、提交文件
企业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应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三份;
2、防伪税控联系单;
3、法人代表身份证、办税人员身份证及办税证复印;
4、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银行帐号证明(基本存款帐户开户许可证);
6、购买保险箱发票复印件;
7、税务代理、咨询证书;
8、纳税人的经营场地证明(参照新办);
9、财务报表(提供申请前一个月的财务报表);
10、有关合同、章程;
11、对外地驻分支机构构还应提供总机构所在地的国税税务登记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效证件、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注:上述证件资料仅从实践的角度加以列示,供贵司参考。具体操作时请以税务主管机关的具体要求为准。
3、申请审核
主管税务机关在初步审核企业的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后,发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企业应如实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企业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两份,审批后,一份交基层征收机关,一份退企业留存。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审批权限,在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对于企业填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应在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完毕。
二、如何收费?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没有明确的收费规定。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度检验每次收费人民币50元,收费依据为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申请核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证照收费的函〉的复函》(沪价行[1996]147号,沪财综[1996]27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申请认定
一、业务概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
凡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必须主动提出申请,向增值税征收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
二、业务流程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申请认定,由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和直属分局负责实施。
2、纳税人下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并按要求填列后,需一并提供书面申请、工商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国税)及其复印件以及税务机关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手续。
3、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及有关资料后,对照国家税务总局和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标准及有关规定进行审核。
4、税务机关作出认定结论后,应及时通知纳税人,并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一份)工商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国税)退还给纳税人。
5、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人应带好税务登记证副本(国税)和《发票领购簿》到税务机关,由税务部门在两证(簿)上加贴年检合格的标识。
三、相关政策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范围及条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范围包括符合规定标准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
2、从事货物销售、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纳税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方可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
(1)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年销售额达到或超过规定标准以上的纳税人。其中,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包括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指全部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中,批发或零售货物以外的销售额超过50%)的纳税人,年销售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销售额在180万元(含180万元)以上。
(2)已开业的小规模工业企业会计核算健全,实际年应税销售额在上述规定标准以下、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
(3)新成立的生产经营规模较大,财务力量较强,会计核算健全的企业。
(4)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
(5)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的企业。
(6)加油站。
3、总分支机构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
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市)的,应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在同一地(市)的,由总机构统一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并统一申购增值税专用发票。
4、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连续12个月内累计应税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的次月,须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
5、对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6、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参加每年一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度检验。
四、相关机构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略)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相关政策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规定:
1、凡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以上的商业企业,以及年应税销售额30万元以上的非商业企业,且财务核算健全的,原则上可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凡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商业企业,以及年应税销售额30万元以下的非商业企业,均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务机关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办法确定征收率。
3、商业企业是指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人。
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是指该项行为的销售额占各项应征增值税行为的销售额合计比重在50%以上的。
办理事项:一般纳税人认定、取消、年检及升降级管理
国税局
办理事项:一般纳税人认定、取消、年检及升降级管理
审批形式:核准
办事程序:受理 核准
申报材料:认定:1、申请报告;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三份;
3、防伪税控联系单;
4、法人代表身份证、办税人员身份证及办税证复印;
5、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银行帐号证明(基本存款帐户开户许可证);
7、购买保险箱发票复印件;
8、税务代理、咨询证书;
9、纳税人的经营场地证明(参照新办);
10、财务报表(提供申请前一个月的财务报表);
11、有关合同、章程;
12、对外地驻绍分支机构构还应提供总机构所在地的国税税务登记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效证照材料、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年审: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增值税一般纲税人资格证书》;
3、发票领购薄;
4、上一年度企业的损益表、负债表等财务报表;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表》;
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类管理申请表》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年审费30元,其他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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