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那些?
_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 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 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 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 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 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擁行ifc款方^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 采取...全部
_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 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 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 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 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 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擁行ifc款方^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 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 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 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曰 期的当天;
(五)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 分货款的当天。
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 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 当天;
(七) 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 货物移送的当天。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注:对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认,修订的条例和细则对原条例和细则的内容进 行了调整,并将现行政策规定纳入细则中。
修订的条例和细则对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认问题,总的原则是结合财务会计 制度,方便准确地确认收入。
目前很多交易已经不使用提货单,取得索取销售额凭证即可确认销售实现,因此
删除了 “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内容。
赊销是信用销售的俗称,是指卖方与买方签订购货协议后,卖方让买方取走货物, 而买方按照协议在规定日期付款或分期付款形式付清货款的过程。
分期收款销售是 指商品已经交付,但货款分期收回的一种销售方式,是赊销的一种形式。修订后的会 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将分期收款作为企业的融资行为,按照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 在货物发出时确定销售收入。
原则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与会计规定保持一致,但 考虑到企业一次性支付税金会负担较重,因此,赊销和分期收款销售货物的纳税义务 发生时间仍规定为合同约定收款日期。但对于没有合同的,无法确认约定收款日期 的,按会计法规的规定,在货物发出时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生产工期超过十二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大多采取预收 货款销售货物的方式。在实际执行中,上述行为通常比照建筑安装业以完工进度确认 收入并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但缺乏依据。
因此,为保证税款均衡入库,对于上述行 为明确比照分期收款方式来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对于代销行为,按现行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有关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原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 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原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 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 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 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 歆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 为货物发出的当天;(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 当天;(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 天;(7)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 吻移送的当天。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