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保缴纳的问题重庆的,我一直是个人
保费缴得越多,就会多得养老金。基础养老金部分就是以本人退休时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再乘缴费年限和1%,即:缴费每满1年,便增加1%。如果中断缴费,以中断缴费时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交不交费,您看着办。会少很多的哦。
医保要满30年,商业保险仅能作为经济条件较好人士的补充。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实施意见渝劳社发〔2006〕41号
重庆市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实施意见
二、改革内容
(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退休的人员...全部
保费缴得越多,就会多得养老金。基础养老金部分就是以本人退休时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再乘缴费年限和1%,即:缴费每满1年,便增加1%。如果中断缴费,以中断缴费时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交不交费,您看着办。会少很多的哦。
医保要满30年,商业保险仅能作为经济条件较好人士的补充。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实施意见渝劳社发〔2006〕41号
重庆市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实施意见
二、改革内容
(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退休的人员,按以下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1.1996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参加工作(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1月1日及其以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具体计算办法见附件1第一条)。
2.1996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1月1日及其以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2011年1月1日及其以后退休的人员,不再计发调节金)组成(具体计算办法见附件1第二条)。
1996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按本条(二)项2目规定(以下简称"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与按渝府发〔2000〕48号文件、渝办发〔2002〕31号文件及其相关规定(以下简称"原办法",具体计算办法见附件2)计算的基本养老金进行比较,按以下办法计算发给:
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原办法的,按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齐。
附件1: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1996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参加工作(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1月1日及其以后退休并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计算公式为: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即:
T=(A+A×Q)÷2×M×1%+K÷L
二、1996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1月1日及其以后退休并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2011年1月1日及其以后退休的人员,不再计发调节金)组成。
计算公式为: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即:
T=(A+A×Q)÷2×M×1%+K÷L+1。4%×(A+A×Q)÷2×M1+70×N
本附件第一、二条计算公式中:
T--月基本养老金。
K--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
L--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详见附件3)。退休时的年龄超过上一档不满下一档的按下一档计算。40岁以下的,按40岁对应的计发月数计算;70岁以上的,按70岁对应的计发月数计算。
A--退休时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Q--平均缴费指数。计算办法为:
Q=(X1÷A1+X2÷A2+X3÷A3+……+Xn÷An)÷n式中:X1、X2、X3……Xn分别为首次实际缴费当月直至截止缴费当月的月缴费基数(不含未缴费月数);A1、A2、A3……An分别为缴费对应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n为首次实际缴费当月直至截止缴费当月的实际缴费月数(不含未缴费月数)。
1993年3月至1997年12月的月缴费指数不能超过2,1998年1月及其以后缴费指数不能超过3。
M1--建立个人账户前的实际缴费年限与实行个人缴费前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之和。
M--M1+建立个人账户之月至达到规定退休年龄当月的实际缴费年限。
M和M1以年为单位,累计满12个月计算为1年。
N--计算比例,自2006年至2010年期间退休的人员,其相应各年度的计算比例依次为:90%、70%、50%、30%、10%。
Q、M和M1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其他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87)
第七条 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三)2003年12月31日前,参保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不足30周年的,按本办法实际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在12周年基础上相应增加不足30周年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的差额年限,作为本人实际缴费年限(最高不超过30周年),缴满本人实际缴费年限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缴满本人实际缴费年限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继续缴费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四)参保人员不具有本条前三款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的,实际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应满30周年。缴满此年限后,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继续缴费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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