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增值税应税项目如何核算销售额?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
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 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
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 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1) 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全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
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 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
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 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1) 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 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2) 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 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3) 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 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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