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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有哪些具体规定?

我国对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有哪些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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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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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未成年工生理特点,原劳动部规定用人单位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劳动:《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作业;《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十级以上的有毒作业;《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髙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第三级以上的髙温作业;《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3000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20千克,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千克的作业;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50次流水线作业;锅炉司炉。
    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各类结核病、各类肝炎等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如身髙和体重低于同龄人标准的未成年工,禁忌从事以下劳动:《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髙处作业;《低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低处作业;《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髙温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接触铅、苯、汞、甲醛、二硫化碳等易引起过敏反应的作业。
    对未成年工进行保护,除了从以上劳动范围加以限制外,用人单位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要实行登记制度,并对其定期进行健康检査,根据检査结果安排适合的劳动,对不能胜任原劳动岗位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
  另外根据未成年工生理特点和学习知识的需要,一般不得安排他们加班加点和从事夜班劳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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