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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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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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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特别注意以下问题:(1) 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指国家、社会、学校、家庭保障未成年人根据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防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的发生,并救济、恢复已经被侵害的权益。
    除了法律规定只能由特殊群体享有的权益外(例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只能由年满18 岁的公民享有),未成年人享有与成年人应当享有的同样的权益,如公民的人身权、继承权、知识产权等。
  此外,基于未成年人在生理、心理上的特殊性,未成年人在学习、生活、就业等方面还享有某些特殊权益,例如要求父母抚养的权利、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等等。  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中,应当首先从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出发,首先考虑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
  (2) 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由于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身体力量相对成年人来说处于弱势地位,心智尚未发育健全,其人格尊严很容易受到家长、老师等人的忽视或者侵犯。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得不到充分的尊重,将严重地影响他们的健康成长。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是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应当遵循的重要原则,同时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因此,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要特别注意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3) 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未成年人在生理和心理上都有许多与成年人不同的特点,因此,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上一定要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首先了解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然后在理解未成年人的行为方式和思维方式的基础上,针对性地对他们进行教育、引导和培养。
  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我们可以看到许多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的规定,比如: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 安排未成年人参加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不能安排未成年人参加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等等。
    (4) 教育与保护相结合。《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
  教育实际上也起着保护未成年人的作用,因此,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中,要注意教育与保护相结合,才能最有效地保证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这种教育和保护不仅针对一般的未成年人,而且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也同样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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