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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有哪些内容?

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有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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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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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及其抚育后代的需要,规定在劳动中 给予特殊保护。对未成年工(一般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 年人,也包括特殊行业招用的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也必须根据 其生长发育特点和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对其进行特殊保护。
  这是我 国宪法保护妇女儿童的原则的体现,也是《劳动法》第七章专门规定 的。   1。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①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 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1990年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 的规定》和国家标准《体力劳动强度分级》中有更具体的规定。 ②女职工“四期”保护。  经期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 空、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孕期 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 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 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产期保护: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 90天的产假。
    哺乳期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 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 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2。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劳动法》、《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详细规定了不 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的17种范围的劳动,以及当未成年工患有某种 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时不得安排从事的五种范围的 劳动。
    另外,《劳动法》第六十五条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 定期进行健康检査。”《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更进一步明确了未成 年工健康检查的时间、项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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