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会计的会计科目是什么?
(一)科目设置
税收会计科目是对税收会计核算对象的具体内容,按照税收资金运动的过程和税收管理需要,进行科学分类的项目。它是设置账户、账簿和组织会计核算的依据。
为了满足工作需要,会计科目分层次设置,总括地说,可分为总分类科目和明细科目。 总分类科目即总账科目,也称一级科目,明细科目又分为若干子目,或称二级科目、三级科目。由于税务管理的需要,对有些会计对象的内容需要进行多层次、多角度的反映。所以,经常出现三级科目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情况,必须设四级科目反映。 如“入库工商税收”的明细科目必须要按税种、收入项目、预算级次、征收单位等多种要求设置明细科目进行反映,才能满足税务管理的需要...全部
(一)科目设置
税收会计科目是对税收会计核算对象的具体内容,按照税收资金运动的过程和税收管理需要,进行科学分类的项目。它是设置账户、账簿和组织会计核算的依据。
为了满足工作需要,会计科目分层次设置,总括地说,可分为总分类科目和明细科目。
总分类科目即总账科目,也称一级科目,明细科目又分为若干子目,或称二级科目、三级科目。由于税务管理的需要,对有些会计对象的内容需要进行多层次、多角度的反映。所以,经常出现三级科目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情况,必须设四级科目反映。
如“入库工商税收”的明细科目必须要按税种、收入项目、预算级次、征收单位等多种要求设置明细科目进行反映,才能满足税务管理的需要。
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的总账科目名称、编号、核算内容及其使用方法,各地不得自行变更。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的总账科目之外增设其他总账科目,可由省级税务机关统一作出规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各地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的明细科目内容进行明细核算:需要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的明细科目之外增设其他明细科目的,及二级、三级等各层明细科目的具体名称、编号、使用方法由省级税务机关自行制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省级以下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级税务机关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不需要的会计科目可以不用,不得随意增减会计科目或改变科目名称、编号、核算内容和使用方法。
根据现行税收制度和税收管理需要,以及国家预算收入科目和国家金库制度,税收会计科目按四种核算单位的业务情况综合设置如下:
(二)总账科目核算内容和方法1。
“应征工商税收”、“应征企业所得税”、“应征其他收入”,是上解单位、入库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共用科目。本类科目核算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税务机关应征的税金。包括:(1)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及代征单位(人)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或由税务机关直接核定的应纳税金;(2)不须缴纳,但须向税务机关申报的已发生的减免税金;(3)查补的各种税金、滞纳金和罚款;(4)按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的应纳税金;(5)税务机关征收的临时经营性税金等。
当增值税纳税申报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应征税金为零时,不作账务处理。
本类科目“贷方”记实际发生的应征税金,“借方”记应退还的多缴税金数,平时余额在“贷方”,表示累计实现的应征税金总量。年终与“上解”类科目、“入库”类科目、“减免税金”、“提退税金”和“损失税金核销”科目的“借方”余额进行对冲,余额表示年终欠缴税金、在途税金、待解税金和待处理损失税金的来源合计数。
年终余额应结转下年度继续处理。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