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借款的利息支出能否资本化?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 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 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 本性支出计人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 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人相关资产成本;其 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人当期损益。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 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全部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 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 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 本性支出计人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 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人相关资产成本;其 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人当期损益。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 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 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第六条规定,在资本化期间内,每一会计期间的利息(包括折价或溢价的摊销)资本 化金额,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二)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了一般借款的,企业应当根据累计 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 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
资本化率应当根据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计算确定。 资本化期间,是指从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时点到停止资本化时点的期间,借款费用暂停资 本化的期间不包括在内。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用指南指出:二、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金额的确定(二)一般借款利息费用的资本化金额根据上述规定,可以资本化的一般借款利息费用并未限定是长期借款,短期借款利 息符合资本化条件的,也可以按规定计算资本化金额;同时,可以资本化的资产形成应 经过相当长时间,而不是短暂的时点,通常情况下直接购买的行为,不需要经过相当长 时间。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