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不需作答了,但担心春寒翠袖网友的回答扰乱了你的判断,所以、再来给你详细说一下吧: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明确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根据你所提供的情况,这是“婚前我朋友的父亲单位建宿舍,房款全部由我朋友家出的”,只是“结婚后办的房产证”而已,但“房款是分期交的,交款人是我朋友父亲的名字,有收据”证明。 这些都十分明确的说明,该房产是你朋友结婚前的财产,无论属于你朋友的父亲,还是属于你朋友,总之是你朋友婚前的财产,绝对不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第二十二条也明确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所以,非常一般人律师告诉你,那“女方律师认为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观点是错误的。
只要你朋友拿出婚前你朋友父亲交付的全部购房交费收据,法院就一定会认定房产与女方无关。
当然,把他当时签订的购房合同等等相关证据都提供了,则会更加充分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