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销货方,我把开给对方的增值税发票丢了,怎么补救?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
第二十八条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5),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第二十九条 专用发票抵扣联无法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
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发票不慎丢失,没有关系,可以用底联的复印件(两张)作为抵扣联和发票联的,不过麻烦的是,要购买方次月到税局出一个证明,销方则以此文件去销方的税局备案.这个购销双方都要去税局的. 发票既然已经开出,不可能再开,发票的丢失不会把销售额和销项归于消灭,只是先和购方协调沟通好.麻烦人家去税局跑一趟.说明一下丢失的理由.
打电话问你们那的国税局或者你们公司的专管员,他们会告诉你怎么办的,这种事情越快处理越好。
如果是当月的,先进行作废操作。